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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大法官在釋字732號解釋公布之後,做了三件事情。一是,在公開場合發言,指美河市案不在該案釋憲範圍內,不能據此聲請再審。二是投書發表。三則是事後透過司法院,更換他所寫的「協同意見書」,添加上述有關文字。 蘇大法官的法庭外言論,包括發言與投書,有明顯違反「法官不語」禁令,亦即「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的問題。他更換已經公布的「協同意見書」,添加原來所無的文字,則不僅有違反法官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