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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在民國88年間,曾經跟A銀行申請信用卡,但卻在89年9月間,因為信用卡遺失,所以便在89年10月間,向A銀行掛失止付。誰知道,小華居然在99年間,收到B公司向OO地方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而B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的理由是,小華在91年9月30日起,至97年1月30日間,共積欠A銀行總共新台幣266,881元的帳款沒付。於是,A銀行便把這筆帳款讓與給B公司,所以B公司才會對法院聲請對小華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