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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6年1月1日,新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新通保法」)已經一讀通過,諸多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分析後發現,「新通保法」之修正方向固然正確,例如:將現行「檢察官」即可核發監聽票之規定,修改成必須向「法院」聲請才能核發;又例如明文規定了「違法監聽」所得之證據,除了於刑事程序不得採用之外,於民事、行政或其他程序亦「不得採為證據」,雖然「所有程序」均不得採為證據的規定略為嚴格,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