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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犯罪常涉及吸金詐欺、洗錢、強盜勒贖、電腦犯罪、違禁品交易等,其中我國又以人頭帳戶為洗錢犯罪最為猖獗,就我國近期三讀通過的洗錢防製法之修法,新增針對犯罪集團在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而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及帳號之處罰,以填補現行法律漏洞,然針對同法第15條之2,仍有下列幾點值得後續深入討論。 首先,就第一項但書「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