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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之所以會獲釋,乃是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要求,因為纏訟16年,已經侵害到人民的「迅速受審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