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意見|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關於再審規定之修正意見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本會」)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關於再審之規定,謹提供修正意見如下: 壹、為促進發現真實、保障人民權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1項13款有關當事人因發現新證據而聲請再審之規定,應不限於「訴訟程序終結前已存在」之情形,爰有修正之必要: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本會」)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關於再審之規定,謹提供修正意見如下: 壹、為促進發現真實、保障人民權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1項13款有關當事人因發現新證據而聲請再審之規定,應不限於「訴訟程序終結前已存在」之情形,爰有修正之必要: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