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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法官法》生效實施迄今四年。今年甫卸任的第二屆檢評會共做成30件決議,只有3件認有懲戒必要,移送監察院調查,其餘27件未移送的案件中,還有1件是請求事由成立但無懲戒必要。 這或許代表檢察體系素質大躍進?也或許是請求評鑑機關檢舉不力?或許,根本就是檢察官評鑑機制失靈!?無論如何,我們得出一個結論:移送檢察官懲處,是多麼困難的事!想評鑑檢察官,根本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