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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4年1月7日,一讀審查通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修正草案,預計將送交院會完成立法程序。該條條文如下: 「經許可自行錄音、錄影或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不反對就恣意散布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