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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改國是會議中,針對毒品相關之罪,採取一罪一罰的實務作法,有委員認為過重,因此提議改變一罪一罰的作法。針對施用毒品改為保安處分,一次性評價之前數次的施用行為,給予適當的處遇。針對販賣販賣或轉讓毒品行為,若是具有時空密接或同一反覆性時,建請最高法院刑庭決議依接續犯或集合犯論以一罪。 而在會議中即有委員表示,如果採取這種作法,無疑是讓用藥者覺得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吸毒吸到飽。而也有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