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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調動」也可以作為「逾期抗告」的理由?檢察官退休就一了百了、毋庸追究?案件逾期大擺烏龍,千錯萬錯,都是法院的錯?怪法院「送達程序不符合慣例」?送達合法就合法、違法就違法,什麼叫「慣例」?是「陋規」還是「慣例」?明明是檢察官自己提出的證據,卻推說「法官誤判」、撇得一乾二淨?最高法院白紙黑字,嚴厲指責檢察官自己不寫上訴理由書,法務部不敢吭聲,也不覺得自己有錯?置被害人的權益於何地?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