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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新修正條文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由總統公布,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施行。新修訂條文最主要的是該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三條之內容。該法規定,除就觀察、勒戒期間延長二月之外,有關施用毒品者處遇程序應予簡化,僅區分初犯、五年內再犯、與五年後再犯。舊法中初犯勒戒時間為一個月;若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可聲請裁定強制勒戒一年。新法觀察、勒戒其間改為不得超過二月;若有繼續施用傾向者,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