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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那一國人在何處接受審判,當發生有語言障礙之情形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這不僅僅是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的當然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己目即明白規定:「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雖然台灣的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