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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5-4-4警察犯罪預防策略,討論約140分鐘。警政署對於「司法警察調度條例」這個訓政時期的規定,該條例第9條規定「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第12條規定: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使警察成為檢察官、法官得任意指使,甚至能以獎懲控制之對象,認為與時代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