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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971年11月2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2款支付命令之宣告假執行程序,簡化督促程序債權人聲請及法院裁定程序,並配合修正第521條規定,即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20日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制度實施40餘年來,廣為社會各界所利用,平均每年核發超過40萬件,對於息訟止紛確有貢獻。(參下表) 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事件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