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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及聽聞訊問之內容,不得予以隔離。 前項訊問時,辯護人得陳述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聲請證據調查,隨時對不正訊問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 於第二項訊問前或訊問中,辯護人得隨時要求與被告為合理時間之會談或告知其應有之權利,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