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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於日前就「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及主管機關、律師公益要求與職業倫理之強化」等議題,作成「應於律師法內明訂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當然會員」、「律師法內應明定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內,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受理對於律師違反倫理風紀案件之申訴,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外部委員,以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並調和律師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