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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自由心證」由來已久,更是台灣人民最經常申訴法官檢察官的事由。2001年台北地院法官對於被告卷內前科證據視若無睹,未依法加重刑責,還援用不存在的資料,判決緩刑。此案引起監察院重視,第一次以「濫用自由心證」為由彈劾法官,同時公布「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專案調查研究報告」說明監督司法定讞案件的裁判品質,不會發生干涉審判獨立的問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支持監察院的見解,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