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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刊於《司法改革雜誌》第83期 前言 英格蘭與威爾斯(以下仍簡稱英國)以大量非法律人從事刑事審判之「治安法官制度」,係舉世所獨有,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或是其他普通法系國家。治安法官負責審理的案件,雖只是微罪,但由於數量之大,其實影響甚為深遠。從制度設計之功能觀點,英國的治安法官制度有3點值得吾人於當前研究取經。 第一,當下我國法界討論重要議題之一,是有關平民是否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