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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所裡的收容人,除非是受到褫奪公權宣告,否則公民參政權並不受到影響;至於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依刑法的規定,所剝奪的參政權有「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在2006年修法之後,已不包括「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換句話說,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更不要說那些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   然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