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認錯的司法
死刑,是一項無可回復的極刑。 我國的法官並非民選,卻能執掌刑事被告的生殺予奪大權,所憑藉的無非是人民對法官操守、專業能力及敬業精神的信賴。如果失卻了這項信賴,法官的判決何能理直氣壯而令人民心服?又何能自稱是以國家、社會的公義之名來懲罰刑事被告?正因法官乃是以其判決直接向社會負責,法官在獨立審判之際,自應體認自己是能力有限的凡人而非全知全能的神,並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期儘可能以程......
死刑,是一項無可回復的極刑。 我國的法官並非民選,卻能執掌刑事被告的生殺予奪大權,所憑藉的無非是人民對法官操守、專業能力及敬業精神的信賴。如果失卻了這項信賴,法官的判決何能理直氣壯而令人民心服?又何能自稱是以國家、社會的公義之名來懲罰刑事被告?正因法官乃是以其判決直接向社會負責,法官在獨立審判之際,自應體認自己是能力有限的凡人而非全知全能的神,並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期儘可能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