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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醫師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要擔任法醫師者,須受法醫學之專業訓練,並通過國家考試,始得擔任法醫師,由此以確保法醫之專業性。然而,法務部卻以「充裕法醫業務人力」為由,欲修法讓病理醫師不必受法醫訓練並且免試,只要申請即可取得法醫師資格。這種作法讓法醫喪失專業,必須反對。 法醫師具有不同於病理醫師之專業。因為病理醫師的訓練是為了確認「病死」之病因(如肝病、腎臟病、肺病…等),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