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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中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機制,已於2012年1月6日正式施行。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需要具體事證。如果欠缺事證,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會依同法第37條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或依同法第38條前段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為此,申訴中心撰文分享實際案例,介紹取得事證的可行方法,以協助民眾提出檢舉。 法庭現形記-訊問錄音、錄影光碟 審判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