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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即在偵查終結前,警察、調查局、檢察官…等參與偵查之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公開偵查資訊。儘管法有明文,但檢警調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事例,層出不窮。有鑑於此,《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特別規定,檢察官「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為落實《法官法》立法意旨,協助民眾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