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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詐騙要完成,在騙到被害人的錢之前,詐騙集團要先湊齊犯罪工具:騙到人頭帳戶、人頭門號、騙到幫忙跑腿領錢的人。於是,將近十五年來,司法系統中不斷出現這些被成為加害者的被害者——有錢的人被騙帳戶、沒有錢的被騙門號個資或電話卡、缺錢打工的被騙打工誤當車手,最後認定為幫助犯或共犯。 自2014年,民間團體就曾聯合就司法實務對提供人頭帳戶之詐欺犯意認定之不合理,召開記者會。並有學者於當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