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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邱和順等12名被告被指控犯下柯洪玉蘭分屍案與陸正綁架案,然而本案的審判中,存在刑事訴訟實務常見的三大禍害:第一,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筆錄是在被告上銬的情況作成。第二,調查局聲紋鑑定報告不符科學專業,法院卻照單全收。第三,法院用朗讀勘驗筆錄取代當庭勘驗物證。徐自強案為台灣刑事訴訟制度除去一大禍害,對於刑事人權保障的提升,是一大躍進。相較於徐自強案,邱和順案竟同時存在「三大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