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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日:2023年4月17日 民間版草案總說明(與司法院及行政院版之異同) 測謊之結果係就事實之有無、發生經過及對其之意見或判斷,以一定方法詢問受測人主觀意見後所呈現之結果,其既不能對事實為客觀之證明,自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就此,司法院版增訂第160-1條本文規定,乃屬當然。惟審酌測謊結果縱作為彈劾證據,於實務上仍有阻礙真實之發現,導致人民冤抑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