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所謂「專家證人」一詞源自於英美法,意指「對於某一專業領域有特殊知識的證人,在法庭上以其專業知識及經驗提供法院專業的協助。」在我國也有類似的制度設計,就是所謂的「鑑定人」,但比起「鑑定人」,筆者其實更偏好「專家證人」這個名稱,因為,它更能突顯專家證人的「專業知識」與「作證」兩項特徵。 通常在法院中,法官只懂法律,律師也是一樣,唯一與鑑識科學比較有淵源的,大概只有比較常接觸犯罪現場的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