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四次會議
通過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為原則(嚴格的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並請司法院在下次會議提出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人之配套措施,供委員討論確定。 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 基本上延續民國88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方向來推動,建構將來的訴訟程序為一審是比較扎實詳細的,而二審相對比較限制,三審比較嚴格,法界通稱為金字塔形狀,為何要......
通過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為原則(嚴格的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並請司法院在下次會議提出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人之配套措施,供委員討論確定。 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 基本上延續民國88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方向來推動,建構將來的訴訟程序為一審是比較扎實詳細的,而二審相對比較限制,三審比較嚴格,法界通稱為金字塔形狀,為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