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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蔡名修 日前,有熟稔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民眾,很技巧地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廿八條第三項,向手機軟體設計業者請求五百元的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受限於原告之請求額度,以「小額訴訟程序」這種無法深入探討爭議法律問題的程序,處理了一個「手機軟體設計者可得如何運用資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保護個人權利至何程度」之困難問題。其中,更以「『知悉特定號碼是否屬於何一電信業者』是否因此使該號碼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