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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自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交互詰問」制度,然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仍未達到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例如,當發生檢警不當偵訊的狀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尚無法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其充分辯護的權利,又如檢察官往往先以重罪名義聲請羈押以方便取供,並非考量到被告是否真的有逃亡或串證的問題,再加上過長的羈押期,都是對於憲法人身自由之嚴重侵害。在被害人部分,因刑事程序中保護機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