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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調查完相關證據後,就會將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以幫助詐欺之罪名,移送地檢署。在地檢署,檢察官會以被告的身分傳喚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並斟酌證據資料及被告辯詞,調查證據後,決定起訴與否。在司改會收到的諸多人頭帳戶案件中,許多申訴人都會說,檢察官根本沒調查什麼證據就起訴了,而且自己往往在搞不清楚狀況的情形下,就收到一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沒開庭的情形下,不久後就收到了有罪的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