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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日前對陳肇敏等人,刑求江國慶並導致冤錯致死案,又不起訴處分。北檢認定確實有刑求威逼的不法行為,「只是」為了破案立功,是「情有可原」!?而儘管當時是「唯一死刑」之罪,自白等於槍斃,但江國慶的死,和他們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檢察官對法律空泛的解釋,只是裝飾預設的結論:沒有任何人需要為江國慶的死負責。 國外並不是沒有類似的經驗,德國納粹時期的許多軍官,執行殘酷不人道的刑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