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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勞工給付權益,讓就業保險資源更有效運用,以達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目的,行政院核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修正條文,自111年1/18日起施行。勞動部表示,即日起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可適用以下新規定:  就業保險保障升級!育嬰留職停薪、無工作收入之父母可請領津貼。示意圖:截自freepik 一、擴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