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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代表隊或體育社團之外聘運動教練有不當管教情事,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教育部體育署為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於去(111)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教練之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範學校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用,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家長個人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運動教練,事前循校內程序報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