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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產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名王先生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王先生申報出售台南市某處房地產總價700萬元,取得成本540萬元、費用21萬多元,房地交易所得138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