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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整理 消防法規定旅館、餐廳、醫院及長期照顧機構等甲類場所,管理權人每半年應委託合格的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在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去(106)年1月18日修正「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第2項條文,已刪除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再進行裁處之程序,修正為「直接處罰後再限期改善」,意即未來需檢修申報場所,期限內未完成檢修申報,將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