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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修正案,將於明(30)日正式施行,修法內容將檢舉項目限縮至46項動、靜態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等交通違規,其中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項目;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一般路段紅黃線臨停將不列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