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問題多,制度上仍有從嚴空間
4月30日,滬深交易所宣布修改上市規則,其中的第三條對「交叉持股」作出規範,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滬深交易所對上市規則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交叉持股的漏洞。 「交叉持股」又稱「相互持股」,此前就有學者對其弊端進行過系統性分析。首先,可造成資本虛......
4月30日,滬深交易所宣布修改上市規則,其中的第三條對「交叉持股」作出規範,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滬深交易所對上市規則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交叉持股的漏洞。 「交叉持股」又稱「相互持股」,此前就有學者對其弊端進行過系統性分析。首先,可造成資本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