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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另一位板主談到停車空間的問題,我正好要來談談關於停車空間因為整建有了使用上的差異時要怎麼依法來申請的問題,也算是呼應一下這個議題。 整建項目:建築物原依法申請之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及自設停車位(含汽車及機車)之位置、數量或設備之變更。 申請種類: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受託單位: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及交通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