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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整理 因新冠肺炎疫情,納稅義務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不及申請復查,得於原因消滅(例如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的復查行為。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