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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及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申請退稅、延期或分期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如有不服,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