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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該所於112年3月底對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行駛道路者寄發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雙掛號),繳納期限至112年5月2日止。 高雄市區監理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