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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運動選手與隊職員權益,《國民體育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國際賽選手與協會贊助廠商契約應於賽前協商;國家代表隊選手或隊職員培訓至短期失能者,應發給慰問金;各機關團體培訓或參賽,必要時應聘物理治療師、運動防務員、醫事人員。(圖/台北世大運官網) 由於近年台灣運動員在國際上的表現漸發光發熱,但也扯出如棒協、羽協、泳協 等某些單項體育協會,立下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