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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僱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違者可處最高45萬元罰鍰。另外違法轉掛的派遣公司仍須依法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否則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圖/立法院直播) 近年不少公司因業務需求、財務狀況等…考量想省人力成本,不想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