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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修正案已於109年4月28日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夠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均可作為稅款擔保品項,兼顧納稅義務人財產運用與國家稅款徵起,以符合現實需求。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夠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均可作為稅款擔保品項。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