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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若休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僱主應再給勞工補假,倘僱主徵得勞工同意休(補)假日出勤提供勞務,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出勤,且與月薪制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情況下,明(112)年元旦因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