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立法院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僱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圖/Pixabay) 近年不少公司因業務需求、財務狀況等…考量想省人力成本,不想負擔自身職缺新進的員工,其勞健保、勞退金該有的額度與勞工福利,就利用「轉掛」手法,將新招聘的員工,改以「派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