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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3)年度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間至7月31日止,如屆時仍未繳納,監理機關除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提醒尚未繳納的車主請儘速繳納。 今年度自用汽燃費自7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間至7月31日止。圖:中壢監理站提供 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提醒,可多加利用多元管道繳納,使用監理服務網線上查詢及繳費,進入主頁後點選「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