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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整理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現行法令並無規定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已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如果逾期未繳納稅金的交通工具,在繳款期限滿到了之後使用騎乘在路上經查獲者,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常有車主誤以為車輛已辦妥定期檢驗,就表示無欠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