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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整理 再過4天就是111年度,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在年關之際如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否則會造成現值調漲增加租稅負擔。 財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出售一筆A土地給李小姐,並於110年12月17日訂立買賣......